【天天新要闻】海南航空“新规”引争议,听听律师怎么说……
时间:2023-06-09 19:23:38    来源: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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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航空“新规”引争议,听听律师怎么说……

现代快报讯(记者谢喜卓)日前,海南航空发布的一份《关于专业化形象的筛查和管控提示》(下称《提示》),引起了不少网友的关注。航空公司对女性乘务员“超重停飞”的要求合理吗?6月9日,有律师告诉现代快报记者,若该“新规”是海南航空单方面提出,可能涉嫌违法,而且航空公司更不能以此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合同关系。

6月4日,海南航空向客舱部空乘人员下发的《提示》中,除了规定相关日常工作要求外,其中对该公司的女性乘务员体型体重,制定了具体的管控标准。而对这一规定出台的原因,相关文件内容表述称,“专业化形象是重要的直观的职业形象”“我们作为窗口单位,应是一道亮丽的名片”。

该文件提出,海航女性乘务员标准体重计算公式为“身高(cm)-110=标准体重(kg)”,体重超过该数值即为超重,对超重人员公司将进行分类管控。对于超重数值在5%以下的女乘务员,该公司提出将以月度为周期进行体重监控,避免组员体重持续上升。“待一个监控期满后,着制服赴乘务队进行当面复核,完成现场称重及三人面试小组评议。”

对于超重5%、未超过10%的女乘务员,该文件规定,将给予乘务员30天自我减重期,并以周为单位进行监控。乘务队将在每一周期结束时对乘务员进行现场称重及三人面试小组评议。“若体重上涨并突破10%上限,则立即停飞。”对于超重10%的女乘务员,公司要求立即停飞减重,乘务员所在的乘务中队将协助组员制订减重计划,督促减重效果。

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吕金艳表示,海南航空对于女性乘务员出台的这一规定,从法律上来看,明显属于增加了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的企业内部规章制度。航空公司若单方面以“规章制度”的方式,将劳动合同中没有规定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内容,视为用人单位的守则,实际上是变相规避了《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民主程序。

“虽然内部规章属于企业自主决策的范畴,但法律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要经过民主程序,并向劳动者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才能作为劳动者遵守的依据。”吕金艳告诉现代快报记者,最关键的是,新规章制度不能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内容还需要公平合理。

从劳动者权益保障角度出发,吕金艳认为,公司无权将上述约定或内部规定,作为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章制度。换言之,若女性乘务员的体重无法“达标”,海南航空出台的这一“新规”,是不能作为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她说:“就员工的体重形象而言,其在整个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并不存在主观上的重大恶意,其行为也不会造成恶劣影响,更难以达到在劳动合同外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职业道德的程度。”

6月9日下午,现代快报记者致电海南航空95339热线,客服人员表示,对于上述情况她并不清楚,不过可以帮助反馈。随后,该客服人员留下了记者的联系方式,并称会转至相关部门,之后再给予回复。截至当天下午6点50分发稿前,记者尚未接获回复,海南航空官方也未对此事进行公开回应。

(校对 张静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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